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推进政府采购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政府采购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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