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职院 院 字 [2012] 83号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和计划、采购、管、用、修相结合”的原则。
三.学院财务国资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综合管理、核算、监督的主管部门。学院系处室是其所用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并对其所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全部负责。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列为固定资产范围:
1.单价在1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
2.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3.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电扇、制图室的图版、仪器、丁字尺、图书馆的图书、文娱体育设施、器材、文体服装等)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1.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2.替换性资产。如轮胎、投影机灯泡等(该项中属于成套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计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别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五.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十六类。
六.固定资产购入时,一般应按照买价加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费等计价。
七.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其质量等,按新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份,应减少其原值。
3.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和改造,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帐务。
八.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必须由使用部门会同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资产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凭据通知财务部门调整帐账务。
九.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发生的工料费计价;无偿调入和按受捐赠固定资产,按其提供的原值入帐。不能查明原值的,估价入帐。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验收
十.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院发展规模、专业设置进行全面规划。从需要与可能出发,精打细算,合理布局,分别缓急,逐步解决。
十一.增添固定资产,凡属基本建设范围的应按照基建计划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基建项目告一段落或全部竣工时,都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和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结算书等有关资料移交财会部门,作为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凡增加其价值和面积的非基建项目,参照上述办法,认真核算,完工后增加相应的固定资产价值。
十二.增添固定资产,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在前一年的第四季度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购计划,经学院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财务部门据以安排经费预算。经批准的采购计划由使用部门提出详细的技术参数,由资产主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在学院纪检部门监督下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使用部门在提出申购计划时,必须要有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告内容含以下方面:
(1)仪器设备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使用率)预测分析;
(2)所购仪器设备的适用学科范围,推荐品牌、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
(3)欲购仪器设备购后每年所需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十三.购置仪器设备的原则是“技术先进,性能可靠,教学、生产、科研适用,价格合理”。同时还考虑设备的适用性、可行性、节能性、经济性、环保性、耐久性、成套性、灵活性等技术经济特性。
十四.购买设备的经济合同,一律由资产主管部门和设备使用部门共同根据批准的购置计划、投标文件负责签订,经学院法人或授权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未经许可自行签订设备购置合同,一律无效。
十五.固定资产购置行为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由经办人员、设备物资保管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其后交资产主管部门设备科入资产帐;再经分管设备采购工作院长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入财务帐。
设备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1.房屋、建筑物的验收,由基建部门填写验收移交单,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会同财务国资处、后勤产业处、纪检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后,按标的加待摊费用填制房屋、建筑物估价入帐单入帐,待办理决算后,按决算数正式办理房屋、建筑物入帐手续。
2.仪器设备验收,由采购订货单位(人员)对照实物填写验收单,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严格验收。如发现损坏或质量和数量有问题,应由采购订货部门与厂商联系解决。
3.图书、家俱、部门办公用通用设备等由使用单位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
十六.购置价格贵、技术性能高的固定资产,要在学院纪检部门监督下组织专项验收。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
十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资产的管理部门有权对全院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配,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益。资产的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其部门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使用办法,并严格执行。
十八.学院固定资产实行二级管理的办法:
使用部门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其部门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用、修和技术改造,并把这些情况逐一记录在案,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资产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管理制度,协调计划、购置和变动清理。按一级分类建立总分类帐,并按使用的基础单位建立明细分类帐。
十九.学院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应及时向学院资产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购置资料,以凭据记入学院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
二十.每年十二月份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小组牵头,组织使用、管理、核算等部门进行一次清理清查工作,以便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由学院财务国资处办理学院国有资产的年检手续。
二十一.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完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和调换等。
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因故离岗位,需先办移交后离职,在进行交接时,使用部门和资产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应派人监交。
部门负责人换届或者离任前,须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不清的,部门负责人应该说明原因,对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轮岗,原则上不允许随人带走固定资产。若工作需要,经分管国有资产院领导同意随人带走固定资产,必须在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前,完善资产部门间调拨手续。
对离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使用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应在办理离职、离退休手续时及时交接,收回所使用的资产。
二十二.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或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技术操作规程、图纸、照片、合格证等技术资料,必须由使用部门建立技术档案,并妥为保存;对实物必须做好保养、维修和使用记录。
二十三.使用部门做好保养、维修工作,拟定保养维修计划,做到定人保管、定期保养、定室存放、定期校验、定期发动(通电)。凡将原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应由主管领导批准,并将新的资料存档备查。
二十四.学院的各级管理部门,资产占用部门及使用人员,都应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用好管好固定资产,维护其完整和安全。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责令改正,并追究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根据资产的价值按价折旧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1.未按照职责要求放松管理、防患措施不落实而发生火灾或设备、物资损坏、丢失、被盗等;
2.不按照规定权限,擅自批准资产处置,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严重流失时,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加以制止的;
4.因严重失职或者误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5.弄虚作假、损公肥私造成重大损失的;
6.因其他非客观因素致使资产损失严重的。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二十五.固定资产变动指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调拨;报废、报损、丢失、借出、变价处理等。固定资产变动必须按《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院字[2012]13号)的规定办理报批处置手续。
二十六.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核定其价值量,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和批准;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征收的占用费用于学院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二十七.固定资产在校内调拨,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保管人和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主管部门进行调帐。
固定资产调出学院须由使用单位提交报告征得财务国资处同意,报学院行政办公会议批准(金额大的报学院党委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报财务国资处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报批处置手续。
二十八.固定资产报废和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报损,必须经过技术检查,确定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较高,始得报废或报损。申请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是:经技术鉴定确实无法修复使用的;使用已超过一定的年限的;修复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50%的;技术落后、效益差的;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又年久失修的固定资产。
二十九.固定资产由于使用或管理人怠忽职务和管理不力,致发生被盗遗失等,应严肃认真查清责任,分清情节轻重,按以下情况给予经济赔偿后,方能办理报失销帐手续。
1.因公务必须携带固定资产出差,出差期间被盗,有公安或者保卫部门的证明材料,按资产折旧后净值的20%赔偿;
2.因公务必须携带固定资产出差,出差期间遗失,按资产折旧后净值的60%赔偿;
3.自带固定资产回家或将固定资产带离工作场所致发生被盗遗失,按资产折旧后净值赔偿;
三十.固定资产在校内借用,由保管、使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校外单位借用,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财务国资处批准,超过1万元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5万元及以上的由学院行政办公会议决定。
三十一.经批准的固定资产各种变动,其变价和残值收入全部交学院财务。
三十二.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在财务国资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院固定资产。
第五章 附则
三十三.本制度适用于院属各单位 。
三十四.未尽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教〔2008〕88 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及国家其它政策法规之规定办理。
三十五.本制度是《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补充和说明,由学院财务国资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十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12月26日
附件:1.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川职院 院字〔2012〕83号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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